【资料图】
杨东:数据具有数字人权属性 ,其互联互通应区分对待,企业平台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应同时保障用户的数据相关权益
8月21日,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、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共同主办的“科技发展背景下数字人权与用户人格自主权保护研讨会”在线上召开,来自全国高校、实务界的学者、专家围绕“用户的数字人权及用户的人格自主保护如何实现”展开探讨。
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、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会长杨东教授认为,要站在国家科技创新、科技进步角度认识数字人权、数据要素跨平台流通的问题,要用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科技创新、科技发展。在数字经济发展到现阶段,数据要素、新科技、新的生产要素发展必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最强大的创新驱动力。在这种情况之下,一方面是如何发挥它的数据要素市场化建构的作用,整体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,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的实现,另一方面就是对于个人数据控制权,要提升到个人的数字人权这个高度去探讨。
杨东教授表示,数据人权的争议不能简单套用传统的民法理论。传统理论,仅关注平台投入技术力量进行的了加工,认为个体用户没有参与其中,因此不享有相应权利。实际上个体用户创造的数据价值是最基础、最根本的,而且个人数据也是一种劳动,包括昵称、头像在内的个人数据也是个体创造的,这也是一种劳动,这种劳动也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,而不应能被平台剥削、垄断、侵犯,甚至还不允许带到别的平台使用。所以平台和平台之间的数据流通问题也值得认真考虑,用户个人的数据信息当然应当该依照用户意愿带走使用。现在普遍认为个人的数据权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,而且随着区块链技术共票机制的发展就可以实现。
杨东教授认为,要区分数据的种类和平台的种类,不能一概而论。例如近期引发热议的多闪和腾讯一案为例,,腾讯主张等社交平台、微信和QQ账号,其上的用户个人的信息、昵称、头像都归腾讯所有,那权利就没有边界了,那将来随着全面数字化之后,我们每个人则都成了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体。而垄断平台本质上是不希望数据流量导流给其他平台,实质上这种垄断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平台的利益,阻碍了数据的互联互通,也是对数字人格的一种侵犯。
因此,要尊重企业平台的数据加工权、使用权、经营权,但前提是要先满足对个体用户的数据权,甚至数据人权、数据发展权,数据的收益权。比如头像、昵称信息,虽然有平台系统对数据的设计和加工,但是前提还是个体用户权益保护和数据要素的发展权。不能由平台垄断个人数据利益,这是最根本、最基础的。如果平台之间数据的流动受到阻碍,不仅仅破坏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的构建,也不符合工信部的政策,也没有尊重个人数据自主权,不符合个人数据的发展权。
杨东教授总结,不能过度强调平台对个人数据的加工权和经营权,否则会出现平台对个人权益的剥削、掠夺和垄断。如果平台都能把我们个人隐私信息、行为数字信息都能够垄断、侵犯或者使用,恐怕未来是非常危险的。未来数据在未来甚至比土地还重要,比吃粮食还重要,如果现在不及时把数字人权提出来,那未来就很可能像跟吃不了饭、没有土地一样,就失去了个人数据财产权,失去了个人数据的发展权。